104/03/02-【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同年度不同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不重複前提下得分別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103年1至3月為租屋自住,於4月購屋自住並有貸款,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此淨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吳先生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
假設吳先生103年1至3月有租金支出4.5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3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3/12個月=3萬元);4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且當年度尚有取自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22.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9/12個月=22.5萬元),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後之淨額 8萬元扣除,所以吳先生103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8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