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6-【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買賣外滙之滙兌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期因國際原油價格下跌、美國經濟溫和成長及採取寬鬆貨幣政策等國際金融因素,造成美元強勢升值,亞洲貨幣競相貶值,使得部分民眾進行美元、日幣等外幣操作。在從事各種外滙相關交易時,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所產生之所得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

凡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即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滙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疇。

【舉例說明】
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30元時,民眾以新臺幣3,000,000元買進100,000元美元,嗣後由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滙率為32元,滙差部位浮現,若民眾把100,000元美金全部兌換成新臺幣3,200,000元,其中新臺幣200,000元即為外滙買賣的價差,減除相關手續費後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從事外滙滙兌投資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誠實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