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進口貨物】上網購物須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並依法繳稅,以免受罰,並可利用「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

鑒於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及近來網購市場興起,不少民眾都曾有過上大陸淘寶網或美國亞馬遜(Amazon)等網站跨國境消費之經驗,多數人常會有這樣的疑問:「我買東西是自己要用,又不是要賣給別人,也得繳交關稅及營業稅嗎?」財政部為因應國人向國外網購貨物數量急遽成長,此類貨物多以快遞方式運送,為避免上網購物消費者及業者利用虛報、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簽審、逃避管制、偷漏關稅、營業稅等而觸法,除成立「網路交易課稅專案小組」,於103年8月13日於網站上設立「網路交易課稅專區」宣導內容,並將專區宣導內容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網路交易課稅專區項下,內容包括電子商務簡介、網路賣家、消費者、網路交易課稅相關法規、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上網購物消費者可用「網路交易課稅專區」關鍵字快速搜尋。

很多網購業者及個人,並不確實了解網購貨物進口申報規定,以致違反規定遭罰鍰或沒入貨物處罰。該署綜合各種違規態樣,並提出相關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再次呼籲進口人應慎選優良快遞業者並誠實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相關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如下:
一、以郵包方式進口: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如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另外,對於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文件而未檢附者,亦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的次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
1、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2、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的報單副本的物品。
3、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的物品。
4、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的物品。
5、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6、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物品。
7、屬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
8、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的物品。
(四)進口郵包物品課徵進口稅費應注意事項如下:
1、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
2、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3、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的郵包物品,30日內郵寄物品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6次以上,不適用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規定。

二、以空運快遞方式進口: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快遞業者應於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的快遞貨物)。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
(三)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四)空運快遞貨物課徵進口稅費應注意事項:
1、空運快遞貨物,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
2、應徵關稅之快遞貨物其完稅價格係按CIF計算(即成本+保險費+運費),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以上者,即應課徵關稅及其他稅費(營業稅、貨物稅等),又其中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營業稅徵收率(5%)。
3、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萬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4、國內買受人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以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以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

三、網路賣家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網路賣家辦妥營業登記,如果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勞務買受人(該網路賣家)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網路賣家如果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其購進的勞務屬於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該網路賣家如果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納的營業稅係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無須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繳納。
(三)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應納營業稅額=給付金額 × 營業稅徵收率。
(四)同1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