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4-【營業稅】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之D5及F5報單交查條件已修訂,並自本(103)年9-10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原以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名義申報出口或為他業者從事倉儲、物流、組裝及重整之貨物代為申報出口之D5及F5報單案件,因當國內實際銷售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者,應填報於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欄並需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方得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為避免前開實際銷售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應附證明文件之不便及影響退稅時程,稽徵機關已修正現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條件,將總額交查範圍之D5及F5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前8位為實際銷售人國內廠商統一編號者,直接列入實際貨物銷售人之總額交查,申報時免再檢附證明文件,並自本(103)年9-10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進一步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已將前開出口報單納入實際銷售人之總額交查範圍,實際銷售人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影響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