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上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倘房屋係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做住家使用,應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且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仍應設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