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2-【執行業務所得】牙醫診所應覈實依法申報自費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抽查國內牙醫診所99年度申報之執行業務收入時,發現多達20餘家診所漏報施作植牙、裝置假牙及齒列矯正等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共2億餘元,遭補稅及罰鍰金額高達7千萬餘元,全案已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該署說明,近年來國人注重牙齒保健及整形之風氣盛行,從拔牙、洗牙及根管治療等健保給付項目,至動輒收費數萬元或數十萬元之植牙、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等自費項目均有。由於牙醫診所常收取現金,且收費較高之診療費收入大部分係病患自費負擔項目,因此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該類業務收入情事。該署稽核單位透過掌握自費診療項目關鍵性牙科裝置耗材、收費標準及資金等項目,從物流、金流雙方面查核,從而查獲牙醫診所漏報收入事證。其中又以查獲某牙醫診所99年度涉嫌漏報門診之自費收入達3千9百萬餘元為最鉅,其負責人涉嫌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千3百萬餘元,須補稅罰鍰1千3百萬餘元。

牙醫診所為病患施作植牙、裝置假牙及齒列矯正等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均須覈實依法申報該類業務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