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3-【贈與稅】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惟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某甲事後說明其子購地自備款資金不足部分,係由其先行貸款給其子的,惟無法舉證,國稅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就自備金額差額1,100萬元部分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額88萬元。

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徵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請務必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