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9-【租金扣繳】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承租房屋經營之小規模營業人,依約每月租金27,000元,房東要求不要先扣取稅款,可等國稅局主動核定該筆租賃所得後再繳稅,這樣是否會違反稅法規定?

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營業人承租房屋每月應給付租金27,000元,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2,7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之標準,故應依規定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並繳納予國庫。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如因承租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填報扣(免)繳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者,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