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8-【綜所稅-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將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供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供ΟΟ企業社設籍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出租期間,設算核定甲君租賃所得7,155元,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系爭房屋無租金收入,亦無供營業使用,僅係掛名企業社云云,申請復查。案經國稅局以甲君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有ΟΟ企業社設籍營業,縱甲君無償將系爭房屋借其弟供該企業社營業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房屋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