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4-【營業稅】營業人申請註銷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於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3個月)處理,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部分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常誤以為已向國稅局查證並無欠稅,租稅義務業已完結。但經過一段時間後,當營業人接到國稅局就廢止公司登記前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補徵營業稅款通知時,才向該局主張該剩餘之存貨或固定資產,已無價值或拋棄處理,而營業人此時已無該存貨或固定資產,卻又無法提示其報廢之證明文件,徒增雙方之困擾。

營業人於清算期間內,應檢視廢止公司登記前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有無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其有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而須報廢者,應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備,否則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公司行號結束營業。

老闆誤以為生意結束,把存貨資產打折賤賣,股東按股份均分就了結。如此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並受違章罰鍰的處分,那應該怎麼辦呢?
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於註銷營業時,有關存貨資產不論是清倉出售,或將貨物抵償債務者、分配予股東或出資者,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如果開立發票金額以較時價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經常發現公司行號結束營業時,老闆於出售自用小轎車、小貨車時往往忘了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以為只要件向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