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3-【贈與稅】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民眾倘有贈與行為,應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說明】
贈與人王君於99年間贈與持有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其子,因該公司之股權均由其家族所持有,故移轉股票時未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即逕予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經該所依贈與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核算其贈與價值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5條未依限申報贈與稅規定處以罰鍰。

特別呼籲民眾,國稅局會透過資料蒐集,進行贈與稅之查核,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