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6-【贈與稅】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規定
有關農業用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惟依法應列管5年。對於受贈人已將該受贈農地移轉,或非作農業使用時,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追繳贈與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會逕行補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
甲君務農一生,因年事漸老,於100年7月將名下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乙君,經國稅局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並自贈與日起管制5年,嗣主管機關於101年11月進行農地勘查時,發現上開土地堆置資源性廢棄物,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乙君應於102年2月前恢復作農業使用,惟逾期仍未恢復,國稅局乃按前揭法令規定,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發單補徵甲君贈與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農地申報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影本及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做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