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9-【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數人合資買賣房屋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未報繳,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房屋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近日查核不動產及預售屋買賣交易,發現甲君於100年6月間以總價1,6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約承買預售屋1戶,101年6月交屋前讓渡給乙君,乙君嗣於101年11月再以總價2,500萬元售予丙君,甲君101年度未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紀錄,乙君則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15%申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甲君係與友人乙君及丁君3人共同出資購買前述預售屋,屆交屋登記時點,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房屋,且由其向銀行貸款成數不足之故,轉由乙君出名登記,乙君出售後再將出售價金按出資比例返還甲君及丁君,國稅局乃按查得買、賣實際成交價格,扣除仲介及換約費用,依甲君及丁君出資比例核課其他所得,而乙君部分則扣除土地交易所得,核實認定乙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3人合計724餘萬元,並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屋及預售屋賺取之差價,核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據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假使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