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0-【營業稅】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課徵營業稅
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至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副眼鏡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銷售眼鏡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財政部78年7月14日台財稅第780216832號函規定,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特別呼籲,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