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5-【扣繳申報】年度中解散,扣繳申報時限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如於解散或合併時已有配發股利或盈餘分配,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0日內如何計算?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算。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如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