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5-【扣繳申報】醫療院所及補習班給付之各項薪資、利息、租金...等均應依法扣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之各項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執行業務所得…等,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醫療院所及補習班業者,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部分醫療院所及補習班業者,因採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其所得額,致其給付執業場所租金及員工薪資時,常漏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另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