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3-【二代健保-租金收入】房屋租賃契約中所列示之管理費及因房客使用而產生之費用(例如:水、電、瓦斯、網路、保全連線費及有線電視費等),是否屬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現行所得稅法明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清償債務或繳納應由出租人負擔之費用,應視為租金收入;至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代收轉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等費用,尚非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故若承租人匯入款項係為繳納出租人應負擔之費用,則應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列入補充保費計收範圍;反之,若匯入款項係為繳納承租人使用所產生之費用或依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之費用,出租人僅代收轉付,則排除於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