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時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出租人,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或起造時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承租人,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該土地及房屋。此二種情形下,承租人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具租金所得扣繳憑單予出租人,請問是否皆需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
土地承租人自費建屋,不論係起造時或租約期滿後,建物歸地主所有,因屬實物給付,未符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給付所得或收入之規定,故無須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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