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3-【二代健保-租金收入】有關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應由誰扣繳?扣取及繳納作業為何?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低收入戶成員除外)如有6項所得或收入(包括 租金收入),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再依同法第2條規定,扣費義務人係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只要房客符合上述扣費義務人定義且房東為保險對象,即應由房客於給 付租金給房東時,從該筆租金中扣繳補充保險費給健保署。

二、至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如何繳納?說明如下:
(一)有電腦設備者:
1.可透過健保署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自行下載列印繳款書或申請郵寄。
2.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之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下載該單機版軟體(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書繳費。
3.如無印表機,可利用上述網路服務或單機版軟體將繳款書檔案儲存於隨身碟(USB),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列印繳款書繳納(須自付印製費用)。
(二)無電腦設備者:
1.可電洽或臨櫃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列印繳款書服務,再持單繳納。
2.為簡化作業,如扣費義務人每月所扣取的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金額皆相同,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可一併列印整年度其他月份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