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8-【營業稅】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活動,其營業稅報繳之規定

常有營業人為促銷其產品,需派銷售員赴外縣市作短期展售活動,因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而產生應向何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之困擾。

類此情形應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展售活動者:
應視其有無申請並經核准總繳,分別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辦理;亦即,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則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

二、營業人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展售活動者:
為便於各不同轄區稽徵機關之管理,稽徵實務上,應請營業人於辦理展售活動前,先向營業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並副知展售地稽徵機關,並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由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惟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