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4-【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購屋借款利息列報扣除之條件

購屋借款利息,需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
一、每年每戶【不得超過30萬元】。
二、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三、房屋須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六、取具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利息單據。
七、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