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18-【二代健保-租金收入】出租人與扣費義務人(承租人)約定由扣費義務人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租賃扣繳稅額及房地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應如何計算?
一、依財政部48年1月1日48臺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此外,倘扣費義務人尚須負擔房地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依前揭財政部48年函釋規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之納稅義務,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爰承租人於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應依前揭規定計算代繳之房地稅捐是否已達起扣點以辦理扣繳事宜。
二、因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費基係依據所得稅法認定,爰參照前揭規定意旨,租賃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地稅金皆屬租金收入,應於代履行時,以前開財政部規範之給付總額為費基,依健保法第31條扣取補充保險費。
【舉例說明】
甲向乙承租房屋,甲乙於租賃契約約定甲每月給付租金,並負擔租金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屋稅。今若承租人代繳之房屋稅為24,000元,月租金分別為4,999元、10,000元及20,000元,則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如下:
(一)負擔房屋稅24,000元之補充保險費扣費基礎應為27,272元【24,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
(二)給付每月租金部分:
1、月租金4,999元:未達目前補充保險費扣費門檻,免予扣費。
2、月租金10,000元:因應扣繳稅額【{1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10%扣繳率=1,136元】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得免予扣繳,則其補充保險費費基為10,204元【10,000元÷98%〔即1-2%補充保險費費率〕】。
3、月租金20,000元:補充保險費費基為22,727元【2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