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7-【營業稅】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建設公司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項,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遭裁處罰鍰。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
於查核A建設公司銷售某預售屋建案時,發現A公司與買方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A公司於收取各期預收土地款時,已依規定分別開立土地免稅銷項發票,金額計5億元。嗣因B公司遲延給付價款,A公司依買賣契約規定,先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B公司應依約給付各期款項,惟B公司仍未給付,A公司復於101年11月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B公司逕予解除雙方預售屋買賣契約,並聲明全數沒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銷售預售屋向B公司收取預收款項,嗣因B公司違約而全數没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爰核認A公司101年11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5億元(含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營業人銷售房地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