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其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有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認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
張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國內的李先生承租店面開設小吃店,該店面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張小姐每月給付租金給李先生(居住者)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