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 交易方式 | 法令規定 | 案例說明(詳註) |
買賣 | ☑採進、銷方式經營 |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 ●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
居間 |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 ●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 |||
代購 |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 ●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
代收轉付 |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 ●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