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為促進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將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102年度以營利為目的之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查核作業。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及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等條件之一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基於愛心辦稅與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定為輔導期,並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查核。
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自行檢視有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者,請儘速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