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2-【綜所稅-租賃所得】共有房屋租賃所得,按各人持分計稅

出租共有房屋,已由其中一位共有人申報並繳稅在案,其他共有人為何仍被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
依規定,共有物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亦即,共有房屋承租人,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分別計算出租人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
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三分之一,由甲君出租予A公司,則A公司申報出租人租金收入時,應按甲、乙、丙三人持分比分別計算,依法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

若A公司開立以甲君為全部租金收入所得人扣繳憑單,雖甲君也據以全數申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乙、丙二人並未申報其應有部分租賃所得,與前揭函釋規定不符,稽徵機關會分別依甲、乙、丙三人的應有部分重行核定各自租賃所得,依法核定退補各共有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