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0-【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應依法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邇來房市交易熱絡,國稅局針對出售房屋之案件已加強選案查核,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時,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李君於101年度出售坐落臺中市大里區房屋,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該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之12%計算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2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該納稅義務人係於99年間以850萬元購得,並於101年度以總價1,100萬元出售,以房地賣出總額減除買進總額之成本及費用250萬元,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1/5(假設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0萬元(250萬元×1/5),該所遂依李君短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38萬元之部分核定補稅。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