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6-【移轉訂價報告】善用「避風港法則」,簡化移轉訂價分析
為防止集團公司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我國參考國際間的做法,建制移轉訂價制度,規定營利事業應就其與關係人間之受控交易,擇定適當的評估方法,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但由於移轉訂價報告的製作需耗費一定的人力與成本,因此,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的負擔,財政部訂定避風港法則,讓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
不過,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部分符合避風港法則的營利事業,卻未以其他替代文據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導致申報揭露的受控交易訂價是否符合常規不明。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符合避風港法則,應以其與非關係人間之內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如果當年度沒有與非關係人從事類似交易的資料,營利事業可參酌、運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時價資料、獨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製作之估價報告書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或者參與受控交易之境外關係人,依所在地國移轉訂價法規作成之移轉訂價報告等進行分析。
國稅局提醒,「避風港法則」是以其他較為簡易之文據替代移轉訂價報告,降低移轉訂價分析之複雜程度,進而節省分析成本,並非指無須分析受控交易價格是否符合常規。因此,符合避風港法則之營利事業仍應備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以免未提示遭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或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