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3-【營所稅申報】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補報之權益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期限內已辦理申報的營利事業,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5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由營利事業負申報及繳納之義務,如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利事業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6月4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是如營利事業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時,請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應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