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其中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之優化內容說明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為簡化稅制稅政,並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無須設置、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本項修正可降低稅務依從成本及減少爭議。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另為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三、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營所稅負。


四、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0%調降為5%,以利企業保留盈餘累積投資動能,有助企業轉型升級。


特別提醒,採曆年制之公司,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仍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