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業經 總統公布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今(4)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該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

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之其他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據財政部說明,前開恢復稅率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案係為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之動力,依據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88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11條、第21條修正條文,自88年7月1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該部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