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已逾3年,迄今仍發現有民眾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遭處罰鍰情形。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案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另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應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揭2種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正確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