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給付所得人之金額及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等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同法第10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注意法定申報期間,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免除往返國稅局之苦,並可享受網路e化服務的便利與快速,真正省時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