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我國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有關扣除額之減除,需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之親屬為限,即綜合所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於108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母親,並列報母親之保險費,但母親之健保係以父親之眷屬身分投保,父親已自行申報或由甲之兄弟姐妹列報扶養,按108年1月2日財政部10704701530號令規定,甲君列報母親全民健保保險費亦可扣除;但是該令僅針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受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列舉扣除,全民健保以外之保險費仍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延續上述案例,甲君母親投保人壽保險要保人如仍為父親,因被保險人(母)與要保人(父)未在同一申報戶中,則非健保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不得由甲君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