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因介紹房屋及土地買賣之佣金或酬勞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予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之個人,除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減除必要費用20%後之餘額作為所得,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