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在未交屋前將契約轉手,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舉例說明】

張君於103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1,000萬元,嗣於104年10月間以1,800萬元出售,並於104年度收取800萬元,105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則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之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