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舉例說明】甲君計畫以其名下財產200萬元成立信託契約,並將信託利益之權利陸續給予子女,此時應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如日後甲君再追加信託財產,則以追加變更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備妥委託人及受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及信託財產相關證明文件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已成年人購置不動產,雖無上述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惟如係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已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進一步說明,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之資金,即為贈與價額;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