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申報伙食費1,44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0,000元,因該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故甲公司另列報之加班誤餐費20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許多公司為犒賞員工,都會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或給予旅遊津貼補助,而員工參加公司旅遊補助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分以下二點說明:一、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二、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業績標準等),其所支付的費用需視其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定:【已成立職委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則屬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未成立職委會】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企業發放給外籍勞工的薪資,究竟該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可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為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如果未滿183天就屬於「非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