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拍賣將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因為不適用,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隨著網路科技之進步,民眾跨境在網路購物或下載電子書、APP、線上軟體等勞務日益普遍,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有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此外,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個人偶發性、非持續性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不屬於課徵營業稅的範圍。
104/06/10-【網拍營業登記】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去年查核洪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雅虎及露天等網站銷售貨物金額高達1億8千萬元,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該國稅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00多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進一步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