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買賣外幣獲利,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惟若發生匯兌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倘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舉例說明】民眾以新臺幣290萬元買進美金10萬元,當時1美金兌換新臺幣為29元,嗣後美金升值到1美金兌換新臺幣30元時,匯差部位浮現,民眾把美金10萬元全部換成新臺幣300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臺幣10萬元。如果,當年度民眾另有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損失新臺幣15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臺幣10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臺幣5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張先生詢問:若在106年12月1日出售105年2月1日繼承取得之房地,而該房地係被繼承人張父於100年2月1日取得,張父加上自己持有期間超過6年,均符合辦峻戶籍登記及居住條件,該期間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優惠規定,是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稅制,還是一定要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張父持有期間5年(100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加上自己持有期間1年10個月(105年2月1日至106年12月1日),持有期間超過6年,若經查核屬實,符合新制自住優惠規定,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