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財政部103.08.01台財稅字第10304589410號令高爾夫球場代收球童費保險費贊助協會基金款營業稅印花稅核課原則 核釋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代收球童費(桿弟費)、保險費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所出具憑證之營業稅及印花稅核課原則如下:一、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球童費,該代收款屬球童提供勞務之報酬,為薪給、工資性質,依本部78年2月22日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免徵營業稅,並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二、高爾夫球場向擊球者收取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代付款,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