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銷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房地所有權人在不動產特銷稅停徵前,即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銷稅。房地所有權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訂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民眾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徵情形外,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例如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屬於保育類動物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貨物,以及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都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高額消費貨物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該貨物如須繳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則該價額須再加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稅額一起計算成為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如果高於前項所定的金額,就要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特銷稅實施後,短期出售持有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特銷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交易目的,但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政府進一步思考稅制之合理性,考慮將其轉型為以房地的實際售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制度,爰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稅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又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同日停止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