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支付之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營利事業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4百餘萬元,經國稅局以其未提示確有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提示佣金合約、匯款憑證及收據等資料,其與B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事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以A公司並未提出銷貨收入分類帳,無從得知其三角貿易銷貨收入之國外各筆買受資料,亦未提示相關佣金支出計算方式,致無從和匯出外銷佣金支出明細表比對;又依其提出之結匯證明單,系爭佣金支出款項係匯予C君,尚非B公司,其無法提出系爭佣金支出之轉付證明,自難認定B公司有為A公司提供居間仲介業務之事實,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A公司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佣金支出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4,9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以外銷業務為主,為爭取市場優勢,故支付外銷佣金予B公司,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E-mail往來等證明。經國稅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所提示其與B公司E-mail往來文件,僅係確認A公司與C公司之每一季銷貨交易金額,且A公司所提示2紙匯款單,金額均相同,收款人分別為B公司及C公司,受款人地址及電話則登載A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所提示資料無法認定與佣金支出有關。又A公司未能提示B公司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尚難認定B公司有為A公司提供居間仲介業務之事實,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與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關係企業B公司佣金支出34,9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B公司係其母公司,A公司於集團供應鏈中,並不具備市場廣告行銷功能,故與B公司簽訂佣金合約,約定由B公司提供所需之訂單與商業協商之協助等服務,其產品訂單係因B公司從事品牌行銷及廣告宣傳所促進訂約機會居間而來。則依約按出口貨物價款之一定比例所支付之佣金,自屬經營本業必要及合理之費用。經國稅局依所提示之合約書、B公司負擔廣告行銷費用證明文件、INVOICE、外匯水單及銷貨收入明細等資料查核,以A公司銷售對象均為集團之關係企業,且A公司未能提示B公司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又A公司亦未提示其授權B公司代理支付上開廣告行銷費用及B公司所推廣行銷之對象係A公司客戶之相關證明文件,是B公司之廣告行銷活動核與A公司營業無關,尚難認定系爭支出為B公司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之對價,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