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以「售價」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至第15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嗣後該乘人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時,其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而非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未折減餘額。
104/07/01-【公司出售土地】購置不動產時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嗣後出售,應按債權買賣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惟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售土地債權等同土地交易,免徵營業稅,致申報營業稅時漏報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舉例說明】國稅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並為規避稽徵機關查核,將其所購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嗣再轉售獲利。因甲君尚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銷售借名登記於他人之房地,其所取得經濟上之利益,非為處分系爭房地之直接對價,核屬銷售債權行為,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甲君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而營業,其漏報房屋及土地債權銷售額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稅處罰計160餘萬元。
104/06/23-【出售資產】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股權投資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法課稅營利事業來函詢問為配合集團進行組織調整,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讓與集團之另一外國公司,其價格應如何認定﹖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係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售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該被投資公司僅為一人股東,出售股權並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可作為時價參考,參照財政部8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規定,按交易日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淨值認定為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