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今(109)年3月投資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進行廠房老舊管線置換工程,該筆支出金額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有關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及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該變更年度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5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6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於105年1月至105年3月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5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107年8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