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例如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屬於保育類動物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貨物,以及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都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高額消費貨物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該貨物如須繳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則該價額須再加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稅額一起計算成為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如果高於前項所定的金額,就要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來國稅局查獲民眾購買房地,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誤以為國稅局會主動發單通知繳納,致未依限申報,因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百分之十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