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銷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房地所有權人在不動產特銷稅停徵前,即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銷稅。房地所有權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訂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民眾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徵情形外,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特銷稅實施後,短期出售持有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特銷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交易目的,但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政府進一步思考稅制之合理性,考慮將其轉型為以房地的實際售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制度,爰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稅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又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同日停止課徵。
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 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已於今(104)年2月發布解釋令,核定11種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之類型,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生效,其中包含納稅義務人接受二親等以內親屬贈與不動產後再出售之態樣。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該不動產於贈與前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因贈與人長期持有,自行出售即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使贈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後短期內出售,應無假借贈與蓄意安排之疑慮,故認其應屬非短期投機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