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拓展業務,有時會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商展擺攤活動,如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可免另辦稅籍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可免另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有關鄉村住宅已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稅捐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因之鄉村住宅若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緃符合前揭客房數及面積規定,所經營之民宿仍無法視為家庭副業。稽徵機關會要求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等相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