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OO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40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被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執行業務所得,自無從申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我國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有關扣除額之減除,需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之親屬為限,即綜合所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扣繳義務人於108年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財政部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納稅義務人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財政部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