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32,000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120,000、【已婚】240,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1.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2.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3.醫療及生育費: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6.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不滿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適用上述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受扶養親屬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民眾常常誤解只要是「就學中」的扶養親屬皆可適用,導致日後補稅情況發生。常犯類型有:1.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職進修2.扶養就學中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以上情況並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